安徽教师招聘考试历年常考的知识点有哪些?
2020-12-01 11:13:38 来源: 评论:0 点击:
安徽教师招聘考试历年常考的知识点有哪些?
教育法常考知识点
一、教育与国家利益
第七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例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明确规定:教师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从事科学研究,是每个教师的( )。
A.权利 B.义务 C.责任 D.使命
【答案】A。
二、教师的义务
第八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例题】下列选项中既属于教师的权利又属于义务的是( )。
A.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
B.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
C.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D.参加继续教育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教育教学水平
【答案】D。解析:ABC只属于义务,D既是教师的权利,又是教师的义务。
三、资格限制
第十四条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例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下列情况属于“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的是( )。
A.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B.过失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C.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
D.过失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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