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招聘知识点-学位制度
2021-07-02 14:30:35 来源: 评论:0 点击:
一、学位级别及其授予条件
《学位条例》第三条规定:“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1997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对学科门类调整后,我国授予学位的学科门类共为12个,即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和军事学。2011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印发《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的通知,将授予学位的学科门类调整为13个,增加了艺术类。《学位条例》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六条对学位获得者应达到的条件做了相应的规定,具体包括:学士学位的获得者应是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成绩优良,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硕士学位获得者应是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掌握本门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博士学位获得者也应是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掌握本门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二、学位的类型
我国学位制度建立初期,实行的主要是科学学位,即人才培养目标主要是培养学术型与研究型的高层次人才。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以及社会对人才培养的多样化需求,尤其是对高层次应用型人才的需求,迫切需要对学位制度作出相应的调整和改革。20世纪90年代以后,我国在原有科学学位制度的基础上,开始开设专业学位作为我国学位制度的补充。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相继批准设置了法律硕士专业学位(JM)、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MPA)、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MBA)、教育专业学位(硕士、博士)、医学专业学位(硕士、博士)、建筑学专业学位(学士、硕士)、工程硕士专业学位、农业推广硕士专业学位、兽医专业学位(硕士、博士)等。专业学位与科学学位的区别主要在于科学学位按学科门类授予,专业学位按职业类型授予。这些专业学位的设立,有利于我国人才培养的多样化发展,适应了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多样化需求。
三、学位授予机构
《学位条例》规定,国务院设立学位委员会,负责领导全国学位授予工作。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等学位授予单位及其可以授予学位的学科名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经国务院批准公布。学位授予单位,还应当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并组织有关学科的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按规定的程序对学位申请者进行审核与评定。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个人与学位授予单位,《学位条例》还规定了罚则,如第十七条规定:“学位授予单位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况,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第十八条规定:“国务院对于已经批准授予学位的单位,在确认其不能保证所授学位的学术水平时,可以停止或撤销其授予学位的资格。”
《学位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非学位授予单位应届毕业的研究生,可由原单位推荐,就近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经学位授予单位审查同意,通过论文答辩的,授予其相应的学位。另外,《学位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对于国内外卓越的学者或著名的社会活动家,经学位授予单位提名,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可以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第十五条规定:“在我国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从事研究工作的外国学者,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对于具有本条例规定的学术水平者,授予相应的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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