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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律法规之教师权利和义务
2021-03-02 16:15:17   来源:   评论:0 点击:

  教育法律法规在江西省教师招聘中是一种题型多变的考察点,除了论述题之外,在单选、多选、辨析、案例分析题中均可出现,由于法律法规表述十分专业,与我们平日的表述有很大的不同,因此在识记方面对同学们来讲有一定的困难。接下来,我们结合具体的事例帮助大家在理解的基础上把握考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的权利和义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条规定了教师的权利

  1.教育教学权

  教师自身保证自身积极按时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不得以任何不正当理由拒绝教育教学。他人不可侵犯教师的教育教学权,不得以新老师经验不足理由不让教师进行教育教学。

  2.科学研究权

  教师可以进行科学研究,但前提是不能耽误教育教学,在教师未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的前提下,他人有权叫停。

  3.指导评价权

  教师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权利

  4.获取报酬权

  教师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任何为了学生为了学校发展暂缓发放工资等冠冕堂皇的理由都是侵犯教师权利的行为。

  5.参与管理权

  教师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6.进修培训权

  与科学研究权相同,教师可以进行科学研究,但前提是不能耽误教育教学,在教师未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的前提下,他人有权叫停。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条规定了教师的义务

  遵纪守法义务、教育教学义务、思想教育义务、尊重学生人格义务、保护学生权益义务、提高自身水平义务等六方面。

  其中教育教学权、进修培训权既是权利又是义务

  二、随时练一练

  1.王老师在暑假利用空余的时间参与某正规学术交流团体,被校长叫停,校长侵犯了教师( )。

  A.获取工资报酬权 B.科学研究权

  C.参与管理权 D.学术交流权

  1.【答案】D。解析:王老师在暑假期间参与学术交流,未耽误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因此校长无权叫停。

  2.张老师从教已经有20年,最近学校举办的提升培训以自己经验丰富为由拒绝参加,张老师做法是( )。

  A正确,张老师拥有进修培训权,是一项权利,因此可以拒绝

  B正确,张老师拥有人身自由权,可以自行决定,因此可以拒绝

  C错误,张老师拥有教育教学权,可以只进行教育教学,因此可以拒绝

  D错误,张老师有提升自身水平的义务,不得已资历经验为由拒绝参加培训

  2.【答案】D。解析:教师的权利与义务相对应,除了具备六大权利之外,教师也有六大义务需要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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