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教师招聘考试备考:学生权利的维护知识点
2020-01-13 14:33:22 来源: 评论:0 点击:
(一)受教育权(学生最基本的权利)
1、受完法定年限教育权
不得随意开除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
对于这个知识点常出现在我们的判断题、案例分析以及判断解析中。在题干中如果是小学与初中阶段的学生,那么是一定不能够开除的。
2、学习权
学生有权利在义务教育的年限内在校学习,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教师不得以任何借口随意侵犯或剥夺学生参加学习活动,诸如听课、写作业的权利。同时也包括使用教育教学设施的权利。
例如:老师让小明去门口罚站、因为调皮不让小明使用化学设备或者不让小明写作业都侵犯了小明的学习权。
3、公正评价权
学校和老师要公正客观地评价学生,在毕业时要给学生颁布相应的证书。
(二)人身权(公民最基本的权力)
1、身心健康权
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生命健康、心理健康等内容。
例如:毒操场、危楼教室、将学生体罚至重伤、向学生兜售淫秽、暴力、凶杀、恐怖等毒害未成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都伤害了身心健康。
2、人身自由权
学校和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随意对学生进行搜查,不得对学生关禁闭。
3、人格尊严权
学校、教师应当尊重学生尊严,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罚抄课文不超过1遍,字词不超过5遍。如果超过了,就对学生造成了伤害。
4、隐私权
学校和教师有义务保护学生私人、不愿或不便让他人干涉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信息或生活领域不被他人所知的权利。
老师不得私自拆开日记、信件、小纸条、也不得公开学生成绩、排名或者按照成绩排列学号。
(三)财产权
1、财产所有权
教师不得随意对学生进行罚款、不能随意没收学生的物品。如果没收之后代为保管就没侵犯学生的财产权,没收之后如果老师随意处置了,就伤害了学生的财产权。
2、继承权
依法享有的、能够无偿取得死亡公民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权利。
3、受赠权
是指接受别人赠予的财物的权利。
4、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著作权、专利权之中的财产权利。
对于在这部分的知识点同学们一定要勤加识记、通过做题来加深自己的理解。下次的老师接着为大家讲解教师的权利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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